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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87年1月10日八十六學年度第三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88年11月20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0年11月28日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2年5月14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3年5月12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年3月1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95年11月22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5年12月29日校長核定公佈

96年3月5日教育部同意核定

96年11月27日校長核定公佈

96年12月7日教育部同意核定

第 一 條
依據教育部頒「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訂定「東吳大學學生修讀教育學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教育學程以培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之師資為目標。

第 三 條
本校為提供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在學學生(含進修班學生)修讀教育學程,每學年開授中等學校教育學程三班及國民小學教育學程一班,每班人數依教育部當年度核定之名額為準。

第 四 條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選,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第 五 條
修讀教育學程學生以當年度公告之甄選方式產生。獲准修習之學生,在修習各類教育學程期間,不得轉換或另行申請修習其他類之教育學程。

第 六 條
凡修讀教育學程者,應依本校學生修讀教育學程收費辦法與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付費用。

第 七 條
各類教育學程之修讀年限及其應修學分數如下:

一、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至少四學期(二學年),至少應修習二十八學分。
二、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至少四學期(二學年),至少應修習四十學分。

修讀教育學程之學生,以核准修讀該學年公布之「教育學程必選修科目表」為必選修範圍。

第 八 條
修讀教育學程學生,其每學期所修科目與學分應合併計算,一併登錄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學分總數之限制與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時之處理,均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修讀教育學程學生,每學期至少修讀一科,至多修讀五科,並應按規定日期辦理選課,如有特殊事由應辦理保留修課之資格。如未辦理,視為放棄修讀。欲申請超修者,依師資培育中心公告規定辦理。

學生修讀教育學程,如欲中途放棄修讀者,應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註銷手續,並不得再行申請修讀同類之教育學程。

學生於修讀教育學程期間有大過之紀錄時,應取消修讀資格。

第 十 條
學生修畢本校各類教育學程學分,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各類教育學程證明書。完成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且實習成績及格者,本校得依規定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十一 條
取得修讀教育學程資格之學生,應至本校安排之教育實習機構進行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實習成績及格後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 十二 條
(舊制)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前取得本校發給之教育學程證明書之學生,經教育部教師資格初檢合格者,方可取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實習教師證書。

第 十二條之1
前述資格取得修讀教育學程資格之學生,得至本校安排之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一年之教育實習,實習期間自七月起至翌年六月止,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考核通過成績及格,並經實習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複檢合格後,方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取得教師資格。

第 十三條
申請放棄教育學程資格後預期以修畢本學系學分即可取得學位證書者,應於該年九月底前(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畢業者於二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則須延展畢業年限至少一學期。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學則等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