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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李念祖專欄-行政法院如何才能贏得尊敬?/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李念祖

  • 12/3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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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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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提供:中時電子報

司法改革聲中,如何精進行政訴訟以贏得社會信賴?是個占據著高度重要性卻易受忽略的題目。 行政訴訟有何重要性?行政訴訟比民刑訴訟更廣泛地涉及司法與行政兩權之間的關係,因此也與司法獨立還有法治原則的實現,最為息息相關。

行政訴訟,規定於憲法司法一章的首條。憲法規定4種訴訟型態,除了民事訴訟之外,其餘3種,也就是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公務員懲戒訴訟,都是公法訴訟,也都屬於司法審查,又稱為司法覆核的憲法機制。刑事訴訟中的司法審查,是防止濫權追訴犯罪,主要是避免人民的生命及自由受到公權力嚴重威脅。公務員懲戒訴訟中的司法審查,則是為了確保受到監察院彈劾的公務員,其服公職權利的得喪變更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則是審理人民爭執政府一切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的案件,所處理的面向遠比刑事訴訟與公務員懲戒訴訟寬廣;行政訴訟發揮功能時,最足以體現法治原則與司法獨立。

 

今天的司法審查不只是防止政治干預審判,而且是要經由獨立的司法審判,來抑制立法及行政機關違法甚至違憲,來成就可以永續發展的法治。司法審查,堪稱是憲法上權力分立以保障基本人權的法治最後防線。無司法審查,即無法治國家。挑戰政府的行政處分違法,人民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才能加以撤銷,而且要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是司法審查的重中之重,行政訴訟不發揮功能,國家即無可恃的法治可言。

歷來的行政訴訟有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呢?台灣每年做成的行政處分何止百萬件,每年的行政訴訟近幾年來均不滿1500件,爭訟比例甚低;原告恆為人民,但原告敗訴率極高,9成上下的原告敗訴是歷年常態,幾乎已成常識。

與刑事訴訟的數據相較,就更堪玩味了。台灣的刑事訴訟每年約有30~40萬件,是行政訴訟案件的300倍,官方的統計,定罪率在9成甚至9成5以上,也就是檢方勝率極高。行政訴訟與之對照,共通點就是政府方勝出,而且總是勝負比數懸殊。法官食民俸祿,職在司法審查,有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呢?

從最近在眾目睽睽之下,某行政機關處理特定對象所擁有的財產案件中,識者不難看出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在行政機關的眼裡具有多少分量。如果行政法院的司法審查對於行政機關完全不起作用,行政訴訟存在的價值其實極為有限。

該行政機關做成一項引人注意的行政處分之後,受處分者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行政法院同意原告方的請求裁定停止執行時,原處分機關旋即再為一個內容與原處分相當的行政處分,意思是機關輸了官司就重新再來一次處分,原告則必須再提訴訟,沒完沒了!如果行政機關都依樣畫葫蘆,行政訴訟還有存在的價值嗎?

行政機關為什麼敢於如此托大而不把行政法院放在眼裡呢?一個可能的原因,就是行政機關多年來業已看穿了司法審查其實是隻紙老虎,無力制衡行政機關。

在機率僅有10%、原告獲勝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分時,會習慣性地加上一句話:「原處分機關應另為適法處分。」這句話實務上簡稱為「撤另處」,原本多餘,卻可成為行政機關捲土重來的司法令箭。重為處分時,有的行政機關會再找個新的事實因素作理由,實質上仍維持原來的處分;有的行政機關會將原處分的金額略為下調,但還是維持原來的處分邏輯;有的行政機關乾脆再做一次一樣的行政處分。而原告則等於回到原點,需要重新提一場行政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救濟。

真正的問題是,行政機關雖然敗訴,竟還可繼續堅持本位立場,不斷捲土重來,眼中還有司法嗎?行政機關不動如山,有恃無恐,人民原告則疲於奔命,行政法院若還事不關己,或是無計可施,司法審查就會淪於空談,行政訴訟也不過就是擺設裝飾而已。司法怎麼可能得到當事人的尊敬呢?

簡單地說,行政法院的裁判,如果不能為違法的行政處分劃上句點,不能讓行政機關同一違法處分不得再為處分,以致全憑行政機關的善意決定是否尊重司法。這樣除了銷磨當事人爭取法治正義的銳氣,累積人民對司法無能無力的怨氣外,人們也不禁會問,究竟要行政訴訟何用?這事難道不該成為司法改革的議題嗎?(作者為東吳大學兼任教授)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