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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匯款更方便 新世代基金會建議開放金融科技業做匯款 | 王煦棋(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暨AI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 05/3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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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提供:聯合報

匯款更方便 新世代基金會建議開放金融科技業做匯款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舉行匯兌業務鬆綁研討會,建議修法開放金融科技等非銀行業者辦理匯兌業務,並降低現行銀行法對匯款不法類型,減輕刑度。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5月28日舉辦「數位世代匯兌業務之鬆綁及刑責存廢」研討會,由基金會董事長陳冲主持,與談人包括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AI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王煦棋、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張冠群、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林誼勳、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副董事長林家宏。

因數位時代及科技發展,資金移轉的匯款支付風險已改變,研討會針對三大議題交換討論。包括第一、金融科技新創事業如何在發展金融科技時,避免觸法;第二、匯兌業務是否應開放予非銀行業辦理,是否限縮於國外匯兌,國內匯款有無必要。

 

第三、銀行法第125條將不法類型的「收受存款」及「匯款」列為相同的刑事裁罰,是否減輕刑度及罰金額度,或除罪化改以行政罰鍰。

基金會表示,各與談人皆認為有關匯款部分,針對刑事裁量,若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或勇氣減輕其刑,恐生爭議,為求各案的量刑公平,與談人建議應考慮酌予調降法定最低刑度。

張冠群並提出立法監理模式的選擇,訂定專法(日本模式)或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或銀行法增訂專章,各有其優點,可依政策開放的目標及金額來決定。若平均匯款金額不大,應可採取日本模式(資金結算法中,包含人工及電子管道)。若電子支付可涵蓋所有匯款交易的類型,則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即可。

各與談人也有共識,認為匯款業務在各國的監理仍然採取許可制,但如未經許可而辦理匯款業務,仍需接受制裁,也就是匯款業務的防制洗錢、詐騙或維持金融秩序,仍然在金融監理範圍內。

只是匯款業務再僅由銀行辦理,也就是說匯款業務已非銀行的專屬業務,例如歐盟國家、日本、新加坡等立法例。所以跨境匯款業務是否開放給非銀行(金融科技業)辦理,不應以洗錢防制、詐騙或維持金融秩序等理由作阻擋。

最後基金會表示,陳冲擔任金管會主委時,即已著手檢討,並研擬銀行法第29條及第125條修正草案,開放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未開放國內匯兌)及調整無照經營匯款業務刑責,但草案未及送行政院審議。

當時也配套擬訂有非銀行辦理國外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主管機關或可以調閱檔案、作為政策決定的參考。

同時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機制對於金融科技業,提供新創商業模式是否違法的相關法規遵循諮詢服務,不必然一定要進入監理沙盒實驗後,才開始法規修正的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