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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東吳大學學則第十八條辦理

學生因公假、婚、喪、病或其他重大事故,未能參加學期考試時,應於該科考試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報請系主任簽註意見,經教務處核准者,准予補考一次,並依當學期行事曆所訂補考日期舉行。未經核准而擅自不到考者,以曠考論。

學生因故未能上課之一般請假由授課教師核准;臨時考試、期中考試請假及補考事宜,由授課老師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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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單(一般請假用)(含期中考試) :WORD檔ODF檔

學生請單(學期考試期間請用):WORD檔ODF檔